1、关于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的关系
GB 55021-2021第2.0.4条规定“既有建筑的鉴定应同时进行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长期以来,关于结构安全性鉴定是否应考虑地震作用一直存在争议。
《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中对安全性的定义为“结构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的能力,以及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仍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定性的能力”。在《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等相关规范标准中均有解释说明偶然作用包括地震。因此从广义上讲,结构安全性包括抗震安全性。
但具体到“安全性鉴定”,GB 55021-2021在条文说明中解释为“在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作用下承载能力”的鉴定,明确将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鉴定和考虑地震作用下的抗震鉴定加以区分,这可能是考虑到我国既有房屋安全管理的历史和现状。但该条文又强调须同时进行两种鉴定,因此即使委托方委托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也不能不考虑抗震。大多数委托方是不了解规范的,作为鉴定机构应予以解释和引导。
在具体做法上,如初步判断房屋抗震性能可以满足相应要求,为减轻工作量,可直接将两种鉴定合并进行。如初步判断房屋抗震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可将安全性和抗震性能分开评定。如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安全性明显不能满足要求时,一般情况下不必再进行抗震性能评定。
2、关于局部安全性鉴定
局部安全性鉴定也是近期比较热门的话题,GB 55021-2021第4.1.2条规定“当仅对既有建筑的局部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应根据结构体系的构成情况和实际需要,仅进行至某一层次”。规范中将鉴定层次分为构件、子系统(场地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鉴定系统三个层次。从中可以看出,对于常见的局部安全性鉴定的情况,一般而言只能进行到构件层次。通用规范中允许局部安全性鉴定,但无具体的要求,实际执行中如把握不当可能引起问题。
局部安全性鉴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不怀疑整体结构的安全性,这意味着房屋应采用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正规设计、施工,图纸基本齐全且准确,使用过程中能得到正常的维护,无严重的结构性损伤或变形,未经历严重的灾害或不规范的改造,不符合这些前提条件的不宜进行局部安全性鉴定。
在现场检测中,除应对委托区域进行常规的调查检测外,对于相邻非委托区域乃至整体结构还应调查有无严重的结构性损伤和有无结构改扩建、大幅增加荷载、破坏承重结构等情况,材性和配筋等如有条件也应少量抽样复核。
原则上应进行整体结构验算或选择相对独立的承重结构子系统进行计算,且结论应仅限于构件层次。
另外,如果现场检测时发现非委托区域存在安全隐患,应尽到提醒义务,如发现危险迹象,应明确告知处理,不可回避。
总之,对于局部安全性鉴定,建议鉴定机构事先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对具体的鉴定技术路线应深入考量,结论措辞应谨慎,不可盲目下结论或扩大结论范围。
3、关于抗震鉴定
GB 55021-2021中抗震鉴定部分的条文与《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相比有一定的突破,具体表现为对于后续工作年限的划分更为灵活,对于不同鉴定类别的承载力验算和抗震措施鉴定均给予一定的调整空间,更加贴合实际。
关于抗震鉴定类别的划分,GB 55021-2021中看似未提及建造年代,但实际上与建造年代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这是由我国抗震设计标准的发展历程决定的。根据GB 55021-2021的要求,表1中给出了上海地区不同年代建筑抗震鉴定技术要求。其中,上世纪80年代建造的房屋按A类进行鉴定以及2001年~2010年之间建造的房屋按原设计执行的抗震设计标准进行鉴定相比以前均有了明确的依据。不管按什么类别进行鉴定,都有底线的要求,即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关于这一点,应注意对于设防烈度或设防类别提高的房屋,不能降到原设计的设防烈度或设防类别进行鉴定,只能按现行的设防烈度和设防类别,但地震作用允许根据剩余工作年限进行适当折减。
表1 :根据GB55021-2021上海地区不同年代建筑抗震鉴定技术要求
将上海地标《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标准》DGJ 08-81-2021与GB 55021-2021进行对比,两者有相近之处,局部也有一定差异,表2中对两本规范不同鉴定类别的技术要求进行了对比。对于A类,两本规范基本一致。对于B类,两本规范有一定差别。GB 55021-2021允许地震作用折减但不能低于原设计,对于设防烈度不变的房屋,相当于不能折减,但DGJ 08-81-2021未强调不低于原设计。关于混凝土结构构件的组合内力设计值,GB 55021-2021允许按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进行调整,但DGJ 08-81-2021强调按现行标准。对于C类,GB 55021-2021允许按原设计执行的抗震设计标准进行鉴定,DGJ 08-81-2021强调抗震承载力需满足现行抗规的要求。总体上,两本规范的要求虽有差异,但大的原则基本一致,并无实质性的冲突,对于混凝土结构DGJ 08-81-2021总体要求更严,鉴定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用。
表2:GB 55021-2021与DGJ08-81-2021不同鉴定类别抗震鉴定要求对比
4、关于A类混凝土结构的抗震鉴定
关于A类混凝土结构的抗震鉴定,有几点应引起重视:
一是应重视对A类房屋结构规则性的分析和鉴定。GB50023-2009的第3.0.4条和GB55021-2021的第5.4.3条对于结构规则性分析均有明确规定。但GB50023-2009中只对设防烈度8、9度时有具体的规则性要求,这并不意味着7度时可以不考虑结构规则性。结构的规则性对于保证结构在大震下的抗震性能至关重要,也是抗震措施中的关键一环,多次震害表明,高烈度区同一场地规则结构和不规则结构的抗震表现有天壤之别。结构不规则的不利影响通过小震验算往往是不能充分发现和解决的,在不进行罕遇地震弹塑性分析的情况下,概念性的分析判断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对于A类中的严重不规则房屋,应在鉴定报告中明确指出并采取必要处理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判断建议以超出现行抗规规则性要求指标的30%作为参考。
二是A类混凝土结构的柱轴压比鉴定。GB55021-2021第5.4.5条规定应对竖向构件的轴压比进行检查和评定。但在GB50023-2009中对于A类混凝土结构,除9度时不应大于0.8外,对其余设防烈度并无明确要求。柱轴压比是影响柱端屈服后塑性变形能力的最重要参数之一,也是保证大震不倒的关键所在,在抗震鉴定时不容忽视。对于7度建议以1.05作为限值,对于8度建议以0.95作为限值。
三是A类高层建筑的鉴定方法。GB50023-2009中A类鉴定方法只适用于10层及以下,但上世纪80年代上海建造了不少的高层建筑,A类高层建筑的抗震鉴定有现实的需求。完全按A类的要求进行鉴定显然是不妥的,从偏于安全的角度考虑,采用B类房屋的要求进行鉴定无疑是合适的。但限于技术条件无法按B类进行鉴定时,可适当降低要求。具体做法为:地震作用允许按现行抗规的0.8倍折减,内力组合设计值可不调整;抗震措施应符合B类、抗震等级四级的要求,尚应特别重视对结构体系规则性的核查鉴定。对关键构件、薄弱部位构件(如框支柱等)尚应提高鉴定要求。当为乙类建筑、结构改造复杂或高度超过一定的限值(比如框架结构超过35m、框架-抗震墙结构超过60m、抗震墙结构超过80m)时,尚应提高一级进行鉴定。
5、结 语
既有建筑的鉴定相比于新建工程设计情况更为复杂多变,实际执行通用规范过程中必然面临很多现实问题,很多问题在规范中并无标准答案可寻,需要业主、检测鉴定单位、加固改造设计单位、审图及监管部门等各方的相互磨合。我们既要深入理解并执行通用规范的规定,又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灵活处理个性化的需求,性能化地解决具体问题,最终目的是保证既有建筑的安全、耐久及抗震性能,从某种意义上说对鉴定人员的综合技术能力要求更高。总而言之,通用规范目前刚刚开始实施,很多条文具体如何执行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下游标准的修订进行进一步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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